王艳翠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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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-沧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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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

发布者:王艳翠律师 时间:2023年11月17日 1192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某公安局侦查查明:“犯罪嫌疑人韩某父亲生前曾非法持有一直56-1式半自动步枪和一把七连发猎枪,韩某父亲去世后韩某非法持有上述枪支。2017年冬天韩某把七连发猎枪送给贾某,同时带有两个弹夹、30多发猎枪子弹。2018年冬天,韩某将改制56-1式半自动步枪送给贾某,同时带有两个弹夹、40多发步枪子弹。2020年左右,贾某将该2枪支及子弹交给代某保管,贾某被抓后,代某与滕某、李某沟通,由代某的妻子于某将该枪支转交给李某保管,后被查获。2018年夏天,韩某将从刘某处要来的一把双管猎枪送给了贾某,2020年,贾某将该枪交给任某保管,后被查获。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:上述三支枪认定为枪支,以火药发射动力。50发步枪子弹系制式军用弹,认定为弹药,26发猎枪弹认定为弹药。2011年左右,贾某通过QQ群购买七千个,2017年冬天,贾某送给韩某,韩某又将该枪送给乔某,后被查获。将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:上述枪支认定为枪支,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。2020年8月,民警在韩某家储藏室发现步枪子弹170发,猎枪弹13发,导火索一捆,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:上述170发步枪弹系制式军用弹,认定为弹药,13发猎枪弹认定为弹药。”

2020年12月,法院判决: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;代某犯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;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;任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;李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;于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;滕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
在本案中,本律师代理被告人刘某,刘某曾于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,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,其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,鉴于刘某已经认罪认罚,辩护人严密审查全案证据后,决定为刘某做罪轻辩护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。

律师说法: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,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和持有。《刑法》第128条第1款: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依据《枪支管理法》,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具体认定如下:(一)凡是制式枪支、弹药,无论是否能够完成激发动作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;(二)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(包括自制、改制枪支)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,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,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一律认定为枪支;(三)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(GA/T 718-2007)的规定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(四)对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,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(复印件)和件号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(五)对非制式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,如具备与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相同功能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除法律规定为特定的人员(如警察、押运人员、射击运动员)等配备公务用枪、民用枪支外,其他人员均不能持有、私藏、制造、运输、买卖、邮寄等。在购买玩具枪时,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,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、无许可证号、无产品标志、来源不明的玩具枪,不要购买仿真枪、不要购买有杀伤力的火柴枪、水弹枪、弩、爆炸物品、弹药等。

王艳翠律师,电话号码:15203275690(微信同号);女,中共党员,硕士研究生,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,专职律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河北-沧州
  • 执业单位: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30920********57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经济犯罪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